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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魏喬怡醫院電動床╱台北報導】

樂陞條款最終版出爐!金管會昨(3)日公布公開收購辦法最終版條文,有7大項強化措施防堵再發生類似樂陞案的惡意不履約行為;包括增加律師意見書、履約保證、被收購公司的查證責任、延長公開收購時間、不得更改收購期限、收購資金未到位逕行解約及增加委任股務機構的消極條件限制。

該法案將在下周上路,不溯及既往,目前也沒有正在進行公開收購的公司受到影響。

金管會這次修正公開收購辦法及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增加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如「確認書」或「履約保證」,當收購人不履約時,出具「履約保證」的金融機構須負責履約,而出具「確認書」的財務顧問除需立即還券外,還得負擔民、刑事責任。

其次是新法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必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取信社會大眾。第三是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地點,原則上不可變更,即未來像樂陞案在交割日當天,收購人資金電動病床推薦未到位而展延的情況不會再發生。

第四是配合公平交易法及換匯需求,將公開收購台東電動床期間由30日延長為50日,避免再出現因主管單位未核准而申請延長時間的不確定因素。

第五是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即買方有沒有能力公開收購,被收購公司須盡一定的查證責任;第六是收購人若未依時間付款,應賣人不必等催告,即可在次日拿回股票。

第七是金融機構受委任擔任公開收購案的股務管理,若最近一年遭金管會處糾正以上的處分,其股務業務將停止一年。也就是說,今年9月因樂陞案被金管會核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的中國信託銀行,未來1年都不能擔任公開收購的受委任機構。

最終條文與預告時期最大差異是,取消公開收購人資金未到位時,應賣人可隨時撤銷應賣的權利。證期局副局長周惠美表示,如果投資人可隨時撤銷應賣,可能導致條件已成就的公開收購案突然變成條件不成就,故仍維持條件成就並公告後,應賣人不得撤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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